說 | 明: | |||||
一、 | 獎助對象: | |||||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大學部(不含空大)、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粵籍(含廣州市及海南省、陸港澳地區及僑居地)學生(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公費生及交換學生)。申請本會獎助學金各級學位期限: | ||||||
博士班四年、碩士班二年、大學部依其修業年限(延長年限者不得申請)。 | ||||||
二、 | 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 | |||||
符合前條所規定由學校核轉,並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學生,:依學校、科系及學業成績高低綜合評比,以捐贈者名義,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一萬元、八千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者乙名,以國內碩、博士研究生績優者為優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一萬元,大專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八千元。國內粵籍本地生總名額為三十名,粵籍來台就讀之陸生及僑生總名額為二十名。 | ||||||
三、 | 申請資格: | |||||
l、申請獎學金者,(112)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 ||||||
2、申請助學金者,(112)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 ||||||
四、 | 申請時間: | |||||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最後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為準,且由學校統一收件,逾期不受理。 | ||||||
五、 |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
(一)申請書乙份,請學校承辦單位加蓋章戳(隨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 ||||||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 ||||||
(三)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印本乙份。 | ||||||
(四)112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報告單正本乙份。 | ||||||
(五)粵籍籍貫證明文件: | ||||||
1.本地生:會員者提供會員證影本,非會員者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舊式手抄戶籍謄本、舊式身分證、畢業證書、退伍令等有標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證明文件影本。 | ||||||
2.僑生: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當地僑社團體出具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 | ||||||
3.陸生:須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 | ||||||
(六)申請助學金者,另需檢具清寒證明書乙份(請村里辦公處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
(七)申請人在台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因應疫情不時之需)。 | ||||||
(八)自傳乙份(300字以內)。 | ||||||
(九)本地生年滿二十歲,尚未成為本會會員者,須於申請時提出入會申請書(本會女性會員與非粵籍丈夫所生子女從母姓者得申請為會員,申請書可上本會網站下載)。 | ||||||
六、 | 獎學金發給時間: | |||||
本會審查後將另函通知貴校核轉受獎學生,獎學金頒獎典禮預定在民國113年3月下旬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