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據勞動部本(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D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業經勞動部於本年6月14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09126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 |||||
(一)增訂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明定外國人及雇主之資格條件。 | ||||||
(二)增訂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為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內容。 | ||||||
(三)增訂調度、督導等工作為製造業工作內容。 | ||||||
(四)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增列採計實習經驗,並調整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獎學金之分項配分及總分。 | ||||||
三、 | 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僑生廣宣。檢送勞動部來函乙全份,請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