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旨揭獎學金核發要點如下: | |||||
(一)申請資格: | ||||||
1、大二或專四以上在學僑生,111學年度學行成績,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80分)以上。 | ||||||
2、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澳門學生,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得申請。 | ||||||
3、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 ||||||
4、碩、博士生不得申請。 | ||||||
5、112年度已獲領旨揭獎學金者,明(113)年不得以111學年度學行成績申請本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