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據勞動部本(112)年3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B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為雇主具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等文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公立國民中學或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屬半導體製造業之廠商等資格條件之一者,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本案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貴校僑生廣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