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兩岸學術交流需請注意事項
一、依據及參用法規
1.「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97.10.24.修正版)。
2.「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審查要點」(97.10.24修正版)
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97.10.31修正版)
4.「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91.4.23修正版)
二、與大陸學校締結書面協定應注意事項
1.簽約 2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文件如下,待核示後,方可簽署。
(1)申報表
(2)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以外文呈現者,應附中譯文。
(3)正體字繕印之大陸學校簡介(專科以上學校應說明該大陸學校之學術與研究特色、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及修業期限等相關學制情形。
2.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請注意名稱問題,應以學校全銜簽署,以正體字繕印。簽署人職稱應採交流『對等』立場,對方學校港澳台辦公室主任因非學術單位主管,依內政部規定不得為簽約代表人。
3.協議簽署內容需注意:基於行政事務為法令高於政策,但大陸事務則政策高於法令位階考量下:務請留意
(1)簽署全銜,
(2)非牽涉政治性,
(3)目前我方尚未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生交流計畫勿涉及學分承認(協議書中此四字不能提列)或學位授予。
(4)不能違反交流對等互惠原則情形下,簽署人職務必須對等。
4.重要事項及期程提醒:
(1)需於簽約兩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待教育部核示回覆後,方可進行簽署。應邀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得比照相當等級教師聘用外,得比照相當等級之專業技術人員聘用,但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規定聘用。
(2)大陸地區學生來台最多六個月,陸生來臺研修停留1年者,限於有締結書面合作協定並向教育部報准有核准文號之學校申請,申辦期程每年僅限於於 6月 30日或 12月 30日前,申請者填妥來臺研修計畫表(包括研修計畫項目摘要、生活輔導機制、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協助安排宿、與相關機關團體間之緊急聯絡網,提報教育部申請審查。
(3)研修者,一定要由學校安排住宿,辦理疾病保險。
(4)必需建立輔導機制:透過義工老師、義工學生或義工職員方式。
(5)建立聯絡網。
(6)針對需填表件中研修日程表,各單位提送時請注意除例行性研修課程,其他特別活動將有助於審查通過作用,請特別留意。
(7)不能於政府預算中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校外打工。
(8)本校現階段採對等模式,學雜費由交換學生各自在各學校繳費,學校有義務提供學習課程,與合宜住宿環境。生活費由學生個人自行處理。
(9)本校至各該校交換之學生所修習之學分,目前尚無法採認,應轉知學生;對方學生至本校修習期滿,本校將比照其他國家之交換生,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校交換生系統,並於本校修習期滿,給予成績證明。
5.校內合約流程:
簽署雙方協商確定之後,以簽呈將協議書草案以及擬簽署校、院簡介(正體字繕印、專科以上學校並應說明該大陸學校之學術與研究特色、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及修業期限等相關學制情形)以及申請書呈報校長,並加會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協助確認合約內容)協助辦理報部申請手續。
6.合約之簽署:
經教育部同意後進行合約簽署,可以郵寄或代表訪問或在簽約典禮中進行,地點不拘。校級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主導,其他由各院、系(所)主政。申報案件經教育部通知不予同意時,申報單位應就不同意部份修正後再行提出申報;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後若有變更者,亦應再行提出申報。)
三、向移民署申請文教人士來臺作業及許可注意事項
1.可於來臺一個月前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2.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3.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申請,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4.申請時請注意:
(1)申請書本兼職均需詳實填具。
(2)講學者:需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規定聘用。
(3)由學校出借名義並由邀請單位人員具保。
(4)必需全程陪同。
(5)以團進團出為原則。
(6)不得藉機打工或為其他與許訂目的不符之活動。
(7)陪同人員:超過 60歲-配偶或直系親屬可隨行。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者配偶可隨行。
(8)行政人員及官員之比率:隨團行政人員不超過團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原則。
(9)行程表及團體名冊蓋學校關防。
(10)受訪單位如為公務機關,須附受訪單位同意函。
(11)受訪單位須填寫聯絡人。
(12)邀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其中應含來臺參訪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對臺看法及邀請單位對來臺參訪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之意見)送移民署備查,並應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隨時提出活動報告。
(13)有關與大陸學校締結書面協議或申請來臺違反規定皆有相關罰則,敬請提送單位詳細瞭解相關法令,以免觸法。
四、辦理文教學術交流補助之申請
1.向教育部提送辦理兩岸文教學術交流活動-非國際性者補助案,請於活動前一個月向提送申請。
2.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議」補助者,應於會議日期二個月前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簽送本處協助送.國科會辦理申請作業。
五、接待原則
因應交流日漸頻繁而衍生之相關及接待應注意事宜,邀請單位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附件-「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等規定辦理接待事宜。
六、兩岸文教交流作業原則
1.兩岸文教交流:配合政策遵行法令。
2.兩岸文教業務處理:多一分聯繫少一分辛勞、申請時務請注意時效。
七、業務服務單位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業務推廣組,聯絡電話:7301,電子郵件: jordnccl@hk.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