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國與外僑新生應於入境後三十日內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 。
(二) 有變更居留地址時應於十五日內備妥文件辦理資料異動,違規者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 。
(三) 外僑居留證之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辦 ;倘逾期居留者在未逾三十日以上
(10 天內 處新臺幣 一萬元 21 天後再加重罰鍰 )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但逾三十日以上,除處罰鍰外仍需出國後重新申請居留簽證入國,再改辦外僑居留或入國十五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