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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方案 


 

弘光科技大學獎助學生參與國際交流補助要點

11900-016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修正歷程詳全條文末)

一、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培育本校學生外語能力及國際觀鼓勵學生參與國外研修、國外研習、見(實)習、出席國際會議、國際競賽及其他國際交流活動,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獎助學生參與國際交流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出國補助經費來源,以當年度政府相關補助計畫,如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等(以下統稱政府相關補助計畫)及校內預算支應。政府相關補助計畫如有經費使用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對象為在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已註冊之在學學生,政府機關有規定相關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對象為本國籍者則從其規定,如學海計畫;若無規定者,補助對象以本國生為優先。

四、 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五種補助類型:

(一) 國外研修(習):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修讀學分或至國外機構進行研習課程,取得學分或研習證書。

(二) 見(實)習:學生赴國外機構進行見(實)習。

(三) 國際會議:學生以本校名義出席國際知名學會之年會或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或作品。

(四) 國際競賽:學生以本校名義參加國際性競賽活動。

(五) 其他國際交流活動:學生以本校名義至國外進行上述以外之其他國際交流活動。

五、 申請時程及程序: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政府相關補助計畫或校內國際合作計畫公告作業時程分上學期、下學期為原則,本處得依需要再另公告申請時程及申請程序。

六、 補助期限及額度之原則:

(一)國外研修(習)/見(實)習:補助額度依地區及研習/見(實)習日數分別補助,該補助額度得包括國外學費及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

1、研習/見(實)習日數於三週以下者(不含交通日):

地區 亞洲地區 澳洲
紐西蘭
美國
加拿大
歐洲
非洲
中南美州
補助額度上限
(新台幣: 元)
40,000 50,000 55,000 55,000

 

2研習/見(實)習日數達三週(含)以上未滿三個月者(不含交通日):

地區 亞洲地區 澳洲
紐西蘭
美國
加拿大
歐洲
非洲
中南美州
補助額度上限
(新台幣: 元)
50,000 60,000 65,000 65,000

 

3國外研修(習) /見(實)習日數達三個月以上者(不含交通日):補助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課程研習費及生活費。生活費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詳見附件一)之標準。

(二)國際會議:得補助註冊費,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申請學生於同一學年度以補助兩次為限,同一篇論文或作品一學期以一人申請為限。申請學生以口頭報告形式參與會議者,最高可獲得補助額度上限; 以海報形式參與會議者,最高可獲得補助額度上限 50%為原則。

地區 台灣 亞洲地區 澳洲
紐西蘭
美國
加拿大
歐洲
非洲
中南美州
補助額度上限
(新台幣: 元)
12,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三)國際競賽:得補助報名費、生活費或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 申請學生於同一學年度以補助兩次為限,同一篇論文或作品一學期以一人申請為限。

地區 台灣 亞洲地區 澳洲
紐西蘭
美國
加拿大
歐洲
非洲
中南美州
補助額度上限
(新台幣: 元)
12,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四)其他國際交流活動:得補助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

七、 審查機制:由本處召開「國際交流相關計畫審查會議」進行資格審查、補助人數及補助金額之核定;審查小組得就補助金額進行調整,惟增加之幅度不得大於補助額度上限之 30%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者,得以簽呈陳請校長核示辦理。

八、 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之學生於國外期間應保有學校學籍(未休學),且不得任意變更期程,補助項目期程結束後應返回學校報到,並有義務在本校辦理各項活動中進行經驗分享或成果展及簡報,未遵守者本校將依比例或全額追償已領之補助款。

(二) 獲補助之學生應於返國後二星期內依本校經費核銷程序完成經費核銷,並依獲補助類型分別繳交下列資料至所屬系所及國際事務處留存。

1國外研修:國外研修之個人成績單及心得成果報告或展示。

2國外研習:國外研習之研習證書及個人心得成果報告或展示。

3國際會議:發表論文之全文及個人心得成果報告及展示。

4國際競賽:個人心得成果報告及展示。

5見(實)習:個人心得成果報告及展示。

6其它國際交流活動:個人心得成果報告及展示。

(三) 參與國外研修(研習)所獲學分,得依本校相關學分抵免辦法進行抵免。

(四) 學生不得同時領取教育部、科技部或其它政府單位之補助。

(五) 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國際交流等相關分項計畫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於期限內核銷經費和提出成果報告,並配合校內自評活動及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訪視時之成果展示。若無法配合各項計畫之相關規定或要點來辦理者,將不再受理該計畫或計畫主持人之申請。

(六) 獲補助之學生其成果展示若經媒體報導則依下列方式給予獎勵:

1經國內地方性媒體報導獎勵金:新台幣一千元整。

2經國內全國性媒體報導獎勵金:新台幣三千元整。

3 、經國際性媒體報導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上述獎勵單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