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據勞動部本(112)年9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120505017B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項目如下: | |||||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工作,其內容應為下列項目之一: | ||||||
1、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工作。 | ||||||
2、研究、分析、機具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支援或引進工作。 | ||||||
3、監造、測試、指揮、調度及查驗等鑑定工作。 | ||||||
4、品質管控、培訓、企劃或稽核工作。 | ||||||
5、採購、行銷、翻譯、輔導或評估工作。 | ||||||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