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據勞動部本(112)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5474B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一)「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符合經濟部依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五點公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 ||||||
(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劃」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附表一)。 | ||||||
(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附表二)。 | ||||||
三、 | 本案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貴校僑生廣宣。 | |||||
四、 | 檢送勞動部來文暨附件乙全份,請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