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之變更

2022 年 8 月 1 日 國際事務處
明:
一、 依據勞動部111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136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解釋令內容略以,雇主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聘僱學士以上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相關證明。
(二)科學園區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性質之工作。
(三)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
(四)公立國中小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
三、 事涉僑生畢業留臺求職規定,詳請參閱隨函檢附該部來函及附件,並協助宣導周知貴校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