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8D號函(如附件)辦理。 | |||||
二、 | 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爰勞動部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 |||||
(一)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2條) | ||||||
(二)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44條) | ||||||
(三)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修正條文第48條) | ||||||
(四)修正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54條) | ||||||
三、 | 請廣為周知並鼓勵僑外生投入旅宿業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