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08月07日
發文字號:臺教文(三)字第1130078058號
說明第三條: 請於行政契約書末頁加註各簽屬方之「簽約日期」,以維護學生權益。
*契約書重新修訂,敬請相關計畫主持人以最新版與學生簽訂。(註:甲方簽約日期為校印流程完成日期)
行政契約書須於學生出國前完成簽訂,並檢附於簽呈中,簽呈需會簽相關單位(含國際處)。
提醒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務必留意學生簽證類別,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計畫案之合法性。
1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