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夢相關辦法表件


112年度

一、欲申請112年度教育部「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案者,請填妥計畫書,於112年2月24日前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二、計畫主持人提案之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如經國際交流相關計畫審查會議決議後確定薦送者,屆時將請獲薦送之計畫主持人於規定期限內至教育部學海系統填報計畫書,帳密將另行通知。

三、政府鼓勵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之子女)參與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計畫。

四、於國外專業實習期間,不得少於30天(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25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五、計畫主持人及共同計畫主持人應與選送生出國前簽訂行政契約書,內容需具體載明選送生實習之機構、期間及獲教育部、學校補助款金額及相關權利義務及規範。

 

表單下載

1   112年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2   弘光科技大學112年度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計畫甄選簡章(教育部-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適用)
3   112年「學海築夢」申請計畫書
4   112年「新南向學海築夢」申請計畫書
5   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
6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行政契約書(供參)